寿县一男子发生事故,合伙人承担补偿责任
近日,寿县法院安丰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最终调解合伙人承担补偿责任。原告赵某和被告汪某自2019年12月开始合伙做木材收购生意,平常买树拉运使用赵某所有的一辆四轮车。2021年12月,二人在寿县隐贤镇放树,赵某驾驶四轮拖拉机在返回的路上和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次日赵某到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在返回隐贤镇修车的路上,由于四轮车失控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致原告重伤,并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1处八级伤残,3处十级伤残,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120日。赵某认为自己是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遭受损害,在当地司法所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安丰法庭要求汪某对其损失进行合理分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6071元。汪某认为赵某发生事故是自身造成的,与合伙事务无关。发生事故不管是车辆安全隐患还是原告自身存在操作不当等主观原因,均和自己无关。
鉴于平时关系不错,有良好的调解基础,承办法官对二人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最终调解汪某承担部分补偿责任。汪某当场履行,给付赵某20000元。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张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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