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即日起至3月31日,亳州一地全域禁放烟花爆竹
12月6日,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指出,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我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造成污染的烟花爆竹(大盘香)等。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218平方公里范围内(亳州高新区区域)和十九里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亳州高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社区管理中心(镇)、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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