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虚假炒作“学区房”被罚!池州公布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省、全市市场监管工作部署,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扎实开展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打击违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市经济全面融入长三角质量一体化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贡献。现公布第二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蹭热度“吸粉”“引流”商业混淆案
根据网信部门监测线索,2022年4月30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蹭“官媒”热度“吸粉”、“引流”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为蹭热度,模仿四川广播电视台新媒体的“四川观察”抖音账号,于2020年8月以公司的名义对其法定代表人胡某的个人抖音账号进行蓝V认证,并修改账号名称为“安徽观察新媒体”,头像修改为“安徽观察”的LOGO图标,简介修改为“立足安徽,观察天下”,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的“安徽观察新媒体”抖音账号与政府所属的媒体产生特定的联系,从而达到“吸粉”并“引流”至当事人关联公司的抖音账号进行相关产品网络营销的目的。截止4月30日,吸粉粉丝量达到63.1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某房地产公司炒作“学区房”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信访人员向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反映东至县信发绿洲小区虚假宣传,并提供了部分宣传资料。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月开始开发东至县信发绿洲小区。为促进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6月制作宣传视频,包括“一公里即享至德小学、东至二中优质教育资源”等内容,通过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及销售人员的微信朋友圈对外宣传。2021年7月当事人了解到该小区不在东至县至德小学的生源地范围,随即删除视频,但该宣传视频已经被少部分业截图并转发传播。进一步调查证实,信发绿洲小区所在地块属于原实验小学和东至三中生源地,并非东至县至德小学和东至县二中初中部生源地。2021年8月14日,东至县政府虽同意该小区适龄学生在东至二中初中部就学,但明确该小区为东至县实验小学生源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电子商务公司“神医”“神药”虚假宣传案
2022年2月24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普通食品时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从事酒水经营,包括标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珍藏熊猫酒、大师私藏酒及帕朗德比尔加维X.O白兰地等食品。2022年1月,为提高销量,当事人自行从网络上搜索宣传内容及推销方法、沟通技巧等,打印成话术脚本并分发给工作人员,注明上述商品“固本培元、生精、滋阴助阳、强筋健骨、健脾益胃、益志、清热、醒神开窍、抗疲劳、抗衰老、补肾壮阳的辅助效果”、“与飞天茅台是同水同料同工艺、经推出成了抖音淘宝买的最火的一款酒、老梁/老毕明星主播代言全力推荐的好酒”、“XO酒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美容养颜抗衰老”等宣传内容,工作人员按照该话术脚本向消费者宣传,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台县仁里镇某眼镜店“傍名牌”商业混淆案
2022年6月2日,根据消费者投诉,当事人向其销售的标称“南京吴良材眼镜”的眼镜与南京吴良材眼镜公司无关。经调查证实,南京吴良材眼镜是中国眼镜行业知名连锁经营企业之一,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当事人从2020年10月5日至案发,未经授权擅自在经营场所及其商品上使用“南京吴良材眼镜”的标识,使购买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眼镜是“南京吴良材眼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某房地产公司“促销”活动违规有奖销售案
2022年8月8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当事人发放的宣传单页上的购房抽奖等内容涉嫌违规。经查,当事人为筹备2022年8月14日“弘业上宸景”的营销中心开放,制作了1万张宣传单页,印刷有“弘业上宸景,免费抢豪华家电,购房抽汽车大奖,8月14日上午8:30分弘业上宸景营销中心华彩绽放 邀请函 双开门冰箱、品牌电动车、小米空调扇、大润发储值卡,多重豪奖等你来拿”等抽奖活动的内容,但未在宣传单页上明示公布电动车、豪华家电的具体品名、数量、价格、型号。截止案发,已发放2500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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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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