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一人获赔211万元
2013年8月8日晚,汪某在浙江某机械公司车间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而晕厥,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13年9月26日出院时被诊断为四肢瘫痪、多脏器功能衰竭。经过漫长的康复治疗后,汪某病情逐渐稳定,于2021年11月26日向太湖法院起诉要求浙江某机械公司赔偿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8月份,太湖法院判决浙江某机械公司赔偿汪某健康损失211万余元。该案保全金额180万余元,未达到判决数额,汪某在今年5月份申请强制执行。在立案时,执行人员与浙江某机械公司进行沟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表示希望不立执行案件以免影响公司信誉。经过评查,该公司有足额资金赔偿汪某损失,公司信誉良好,太湖法院决定启用预执行程序。2023年6月8日,太湖法院执行干警赶到上述公司所在地,与毛某一同前往银行,毛某当场在柜台转款211万余元到法院账户,执行干警也立即解开公司被查封账户。(太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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