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安徽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1942|回复: 0

亳州发布疫情防控12号通告!

[复制链接]

1640

主题

1

回帖

5133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133
发表于 2022-4-8 11:53: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站内容均来自网络,本站只提供信息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2022年第12号)

为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特别是做好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疫情通过出租汽车传播扩散。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期间要自觉规范佩戴口罩,定期进行自身核酸检测,每营运一次要对车辆进行消毒。在乘客上车前,须督促乘客规范佩戴口罩,逐人查验“双码”(安康码、行程码)。对“双码”异常的,不得承运,并向所属企业和属地防疫部门报告。

二、出租汽车不得进入高中风险地区及疫情发生地区经营。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及服务区周边、省市县际交界处,承运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查验的外来人员。疫情期间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拼客,切实减少乘客聚集和疫情传播风险。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对出租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经营活动。整改情况须经属地防疫部门、行业管理机构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五、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及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活动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对顶风作案、扰乱市场秩序的驾驶员、经营者或所属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六、广大市民在乘坐出租汽车时,请主动配合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合力防范疫情输入扩散,共同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临时性禁止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4月8日
免责声明
1. 本论坛所提供的信息均来自网络,本网站只提供平台服务,所有账号发表的言论与本网站无关。
2. 其他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事先获得该帖子作者和本人的同意。
3. 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但并不代表本人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本网站将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懒得打字嘛,点击右侧快捷回复 【右侧内容,后台自定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