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三部门发文明确有关税费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公告》明确,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不管今日做错了什么,你的被窝都会原谅你,晚安好梦。 已分享 睡觉睡觉 知道了 不一定每天都很好,但每天都会有些小美好在等你。 谁不是一边燃一边丧,一边拼命一边又不想活了,但是来人间一趟你要看看太阳。 半山腰有什么好看的,我们山顶见。 但愿日子都是清透,抬头遇见的都是柔情。 支持安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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