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防范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一、通过更换手机,借用或套用他人行程码、健康码,伪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以及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等,逃避防疫查验的。
二、采取调换乘坐车辆、改变线路、谎报线路等方式逃避查验,采取冲击防疫卡点等方式阻碍防疫查验,或者以提供车辆、带路等方式帮助他人逃避防疫查验的。
三、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者有发生疫情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以及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接者、次密接者,不履行报告报备义务,不如实报告涉疫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等信息,无故不按时进行核酸检测,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出入车站、火车站、机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医院、药店等公共场所的人员,不配合行程码、健康码查验的,包括无码人员不如实进行信息核对登记且不听劝阻的。
五、学校、小区、超市、市场、酒店宾馆、药店诊所、快递点、建筑工地、物流园区、培训机构等场所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且造成后果的。
六、在隔离点随意走动、聚集,拒不接受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居家观察期间不遵守防疫要求,擅自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的。
七、扰乱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八、制造或传播涉及疫情防控谣言,引发公众恐慌的。
九、实施其他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66-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池州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
池州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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