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行程轨迹造成新冠病毒传播——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常年居住于省外。2022年3月13日,其省外居住地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当地卫健委发布《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要求市民非必要不离沪,确需离市的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3月18日至22日该居住地陆续新增确诊病例2例、无症状感染者106例。同年3月9日,芜湖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来芜人员加强摸排管控力度,落实“三天两检+11天健康监测”或“7天居家隔离+7天健康监测”规定。3月13日,繁昌区卫健委发布《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并在各小区进行张贴,要求非必要不来繁、从疫情发生地返繁须向社区报备并落实居家隔离监测措施。3月22日,胡某某出现咳嗽等症状,当晚在省外某区居住地的药店购买了复方氨酚溴敏胶囊、蛇胆川贝枇杷膏。后胡某某与其妻儿商议决定返回繁昌,一行三人于3月23日凌晨3时许从省外驾车出发,7时47分到达繁昌区峨山高速路口。交通检疫点值班人员核查两码并开展核酸采样,发现胡某某等人自省外返繁,遂要求胡某某等人扫码进行返繁人员登记报备,但胡某某等人虚假登记返回地为安徽省宣城市泾县。
3月23日9时6分至11时40分,胡某某等人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在核酸检测结果反馈前到繁昌区某面馆、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等公共场所,后返回繁昌区繁阳镇某小区。当日14时许,繁昌区卫健委电话询问胡某某是否报备并告知需要居家隔离,胡某某谎称已离开繁昌,后因害怕回电称自己在繁昌区繁阳镇某小区。15时25分该小区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向其核实住址、落实管控措施时,胡某某再次隐瞒行程,谎称住在繁昌区新港镇某小区。
16时许,胡某某因症状加重驾车前往三山经开区某卫生室就诊,在途中接到新港镇社区工作人员电话,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其须居家隔离并要求上门进行核酸采样,胡某某仍继续隐瞒行程轨迹。17时10分胡某某等人到达三山经开区某卫生室,接诊医生测量胡某某体温达38度,发现其自省外返繁且症状疑似新冠肺炎,立即向卫健委报告。18时13分胡某某被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3月24日凌晨,胡某某被确诊患新冠肺炎(轻型)。
经查,胡某某系繁昌区“零号病例”,截止4月12日,繁昌区累计确诊新冠肺炎病例6例、无症状感染者58例,36名接触者、95名次密接者被集中隔离管控,胡某某的行为导致繁昌区全境封闭管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部停工停产,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秩序。
胡某某犯罪线索系繁昌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派驻检察官在分析确诊病例轨迹时发现并第一时间建议公安机关初查。3月26日,公安机关以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3月27日繁昌区检察院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4月2日胡某某治愈出院,同日19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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