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通告!
利辛发布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有效应对当前我县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全力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平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一、不配合落实防控管控措施行为
(一)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拒不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的;
(二)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或者接受防疫调查时拒不配合流调的;
(三)市外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利辛人员未按照要求,向目的地单位、乡镇报备,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查验、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跟踪健康监测等防疫措施的;
(四)出入小区、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防疫卡点、道路卡口、高速出入口等交通场站时,不听从工作人员告知、劝阻或者无视疫情防控提示,拒不配合落实健康信息查验、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防控管控措施以及逃避防疫检查的;
(五)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期间擅自聚集、外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的。
二、扰乱防疫工作秩序,侮辱、恐吓、故意伤害防疫工作人员,故意损毁防疫财产等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控、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二)恐吓、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的;
(三)盗抢、故意损毁防疫物资的。
三、单位场所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行为
(一)疫情防控期间,要求暂停开放、营业的相关场所擅自开放营业、变相营业的;
(二)保供超市、工厂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不落实健康信息查验、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防控管控措施以及帮助他人逃避防疫检查的。
四、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散布涉疫谣言等行为
编造虚假疫情、侮辱性、煽动性等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侮辱性、煽动性等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伪造核酸检测证明,或者伪造疫情防控指挥部证件、印章的行为。
八、其他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处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利辛县人民法院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利辛县公安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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