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发生一起燃气立案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寿县某燃气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案情摘要:
2023年6月,寿县城管局接到上级部门批转一城镇燃气案件线索,寿县某燃气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接到线索后,城管局立即开展了立案查处,同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形成勘验笔录。
根据调查,该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主要经营内容为液化石油气储存、销售,配送范围为公司驻地所在镇。该公司于2022年5月开始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罗某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液化气。根据移交的交易记录统计,从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16日共交易51次,交易所得款项共计203992元。
处理结果:
该燃气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及交易的款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鉴于寿县市场监管局已经对该燃气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进行了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寿县城管局最终做出责令该燃气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万叁仟玖佰玖拾贰元(203992.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暂停充装,并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寿县城管 谁不是一边燃一边丧,一边拼命一边又不想活了,但是来人间一趟你要看看太阳。 不管昨夜遇见了怎样的泣不成声,早晨起来这个城市依旧车水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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