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知识产权”五大典型案例公布
12月26日,池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池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池州市2023年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2023年度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一、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许某木、宋某昌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
许某木、宋某昌、王某吉、章某、周某和马某伟六人,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许可,私自架设《天命西游》私服进行推广,收取玩家充值款,侵犯受害民企知识产权,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木、宋某昌二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王某吉、章某、周末和马某伟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对四人作相对不起诉,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许某木、宋某昌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许某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6万元,判处宋某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4万元,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为有效发挥刑行衔接形成打击闭环,向池州市文旅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不起诉四人作行政处罚。
二、池州法院审理原告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诉贵池区某超市、徐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苏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和丰公司是15631798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干、火腿、家禽(非活)、蛋、豆腐制 品(截止),注册日期2017年8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和丰公司也是第2018092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鸡、鸡腿、鸡翅、鸡蛋、牛肉、猪肉、五香干(截止),注册日期2004年1月28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27日。
经核查取证,被告贵池区某超市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案涉的侵权卤制品,标注生产商为被告徐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案涉被控侵权产品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乡吧佬”字样,为典型的商标性使用。该侵权标识与案涉的第2018092号“”音、形相同、与第15631798号“”字、音、形相同,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导致混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乡巴佬”与“乡吧佬”的商标专用权。
最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池区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案涉第 15631798 号、第 2018092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000元,被告苏某某对前述3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池区某超市对其中所包含的合理开支部分承担200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池州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023年4月26日,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池州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厅堂货架上摆放的部分出版物装帧质量较差,版权页信息不完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权利人授权证明和进货来源,疑似侵权作品,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437册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成功人生》、《默照铭讲义》等384册出版物的相关授权委托证明,且当事人有赠予出版物的行为。经鉴定认定,《成功人生》、《默照铭讲义》等384册出版物为侵权作品。2023年8月30日,办案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池州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警告,没收384件侵权作品,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某养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3年3月15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池州市贵池区某女子美容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女子美容馆销售的纯中药古法养生紫竹罐(I型)和艾灸通络活血养生紫竹罐等包装盒上标注有“中国实用新型专利、201821301381.7”专利标识、“中国实用新型专利、201020228005.7”专利标识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200920166082.1”专利标识,专利权均已终止。
经查,该女子美容馆于2023年3月12日从合肥某养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入纯中药古法养生紫竹罐(I型)和艾灸通络活血养生紫竹罐,货值为560元。最终,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合肥某养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合肥某养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0.00元、罚款22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池州仲裁委员会办理地理标志商标纠纷仲裁案
2023年5月,东至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东至县茶业协会提出的调解请求:东至县官港镇某茶行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实体店铺内销售侵害“东至云尖”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侵犯了协会作为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调解停止侵权行为。“东至云尖”是我县首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至2029年1月20日,东至县茶业协会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上述商标均须获得授权许可。
经东至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东至县茶业协会与东至县官港镇某茶行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东至县茶业协会向池州仲裁委申请调解协议仲裁确认,请求东至县官港镇某茶行停止侵害“东至云尖”商标的行为。仲裁庭受理后认为,“东至云尖”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商标在省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东至县官港镇某茶行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侵权。经组织当事人调解,达成最终调解协议: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保证今后合法经营;申请人考虑被申请人现实情况,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同意被申请人免于赔偿。
来源:池阳知事综合 没有翻不过的山,没有跨不过的海,只有摧不毁的意志。 每件事到最后一定会变成一件好事,如果不是,说明还没到最后。 支持! 难熬的日子总会过去,不信你回头看看,你都已经在不知不觉中,熬过了很多苦难,很棒吧。 你此刻所经历的磨难,未来都会成为你的下酒菜。 我在人间贩卖黄昏,只为收集世间温柔去见你。 最好的人生,不是一马平川没有障碍,而是跨过或者绕过路障继续向前。 已分享 日子匆忙,不要错过落日与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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