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湖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的通告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带来的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打造洁净、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以下简称“禁放禁烧”)通告如下:一、禁放禁烧时间
即日起
二、禁放禁烧范围
外环东路以西,外环南路以北,西门桥以东,铁道线以南闭合区域为城区禁放禁烧区域。禁放禁烧区域外周边已建成居民小区也列入禁放禁烧区域。
三、法律责任
(一)在禁放禁烧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焚烧香纸冥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提前向服务对象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放禁烧区域内各社区、村(居) 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放禁烧工作,预防、制止违规燃放和焚烧行为。
五、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六、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焚烧香纸冥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七、鼓励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城管局4184093,公安局110,应急管理局5129399。
太湖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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