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一干部被判刑
近日,霍山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康某滥用职权一案,被告人康某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杨某、赵某、冯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霍山县衡山镇三星石料厂非法开采山石并出售获利,累计开采10余万吨,价值150余万元。2015年9月份左右,时任霍山县国土局衡山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康某接到上述非法开采举报后,先后两次到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非法开采问题,并获悉杨某可能参与非法开采。杨某、赵某为寻求照顾,通过他人以吃夜宵为由约见康某。后康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对该非法开采问题予以调查,也未上报处理。后杨某、赵某多次宴请康某,并应康某要求多次在其朋友经营的饭店吃饭消费。2016年8月,康某得知霍山县国土局执法大队要去检查后,向杨某、赵某通风报信,致使执法人员到现场未查获到违法人员。2016年12月,杨某、赵某为逃避处罚,在康某帮助下,由他人顶替接受调查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决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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