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参保缴费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23〕21号)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完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调控机制。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均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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