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论坛 发表于 2024-12-3 15:18:15

严厉打击“特供酒”!池州公布3起典型案例

近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冒用党政机关、军队等名义生产销售“特供酒”等侵权白酒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池区某酒楼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4年6月18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酒楼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酒楼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军字类白酒共11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池区某酒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4年8月22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酒类销售柜台上摆放有2瓶外包装醒目位置标注“上海警备区八一战友联谊专供酒”字样的白酒。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池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标签的“专供酒”案
2024年10月12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池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饮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鹿茸血酒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已扣押的鹿茸血酒6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池阳知事综合

笑风 发表于 2024-12-3 17:46:01

只要路是对的,就不要害怕它是短暂还是遥远,因为你终究会到达。

周立 发表于 2024-12-4 17:51:52

愿你所失去的,都会以另一种方式归来。

KFfk6510 发表于 2024-12-4 21:42:48

无论现在多么的不开心,你要相信,明天会比今天更好。

南和大帅 发表于 2024-12-5 02:34:08

人向前走,苦才会退后。

cxiaoc 发表于 2024-12-6 06:00:37

挺好的!

亮着一盏灯 发表于 2024-12-6 12:22:15

所有的道别里,我最喜欢“明天见”。

讨厌鬼大坏蛋 发表于 2024-12-7 08:46:14

我不懂什么年少轻狂,我只知道胜者为王。

lumy 发表于 2024-12-7 11:46:57

但愿日子都是清透,抬头遇见的都是柔情。

万胜 发表于 2024-12-7 18:08:43

每件事到最后一定会变成一件好事,如果不是,说明还没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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