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 发表于 2022-9-16 20:00:25

最新通知!这些阜阳人用电价格要变!

阜阳市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告知书(2022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 皖发改价格〔2021〕42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372号)、《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市监价〔202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非电网直接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现将我市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告知如下:
一、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
(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等供电主体(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简称“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应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用电价格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用电价格由市场化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价格(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每月公布)、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己承担。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三)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计量设施,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用电计量设施的安装由移动通信基站运营企业和供电主体协商确定。
(四)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按照市场购电价格(含电网代理购电)加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取电费,并作为终端用户平段用电价格。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终端用户在平段用电价格基础上,按规定的峰谷浮动比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的,按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
(五)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用电价格、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六)鉴于移动通信基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为户外设施,对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供电主体不得让其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等费用。
(七)鼓励各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要积极推进“一户一表”用电改造;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电网公司应予以接收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二、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
(一)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七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收费现场的醒目位置及时将当期电费收缴情况进行公示。
(二)公示应当包括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明细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项目、依据、等级、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附“公示参考表”),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
(三)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提示醒目。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供电主体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
三、加强市场监督检查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职能加强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供电主体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供电主体电费收取的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的,供电主体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供电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如有供电主体执行政策不到位,终端用户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举报投诉。
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阳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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