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它易燃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它易燃物。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一、全县辖区范围均为禁烧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生活、医疗、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可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凡露天焚烧秸秆及其它易燃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其它易燃物造成火灾、污染事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有关单位要加强秸秆及其它易燃物禁烧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各镇(园区)、村(居)、组三级要建立严密的禁烧网络化管理体系,禁烧期间实行24小时值守,严格监管。县政府将派出巡查组,加强巡查督查,对在禁烧工作中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较大面积焚烧现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
四、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欢迎广大群众举报、投诉焚烧秸秆及其它易燃物污染环境的行为,举报电话:22110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濉溪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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