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一司机醉驾致两人受伤担全责还要赔付198000元!
近日,宁国市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公司诉被保险人追偿权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胜诉。案情
2020年,田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驾驶电动车载人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及同乘者赵某二人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治疗出院后,伤者陈某、赵某将保险公司及田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两伤者198000元,依据交强险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因田某醉酒驾驶致人伤害,在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方履行赔付义务后可向被保险人田某追偿。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田某对其垫付的198000元进行赔偿。
被告田某表示,其在原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伤者的损失,不应当再向自己追偿。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保险公司与被告田某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诚信履行。被告田某醉酒驾车造成第三人陈某、赵某受伤后,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向受害人陈某、赵某支付了理赔款198000元,取得了向事故侵权方被告田某追偿的权利。最终判决被告田某向保险公司给付垫付款合计人民币1980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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