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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券商与1家会计事务所累计被罚没超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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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5 21: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胜通债财务造假事件波及的中介机构监管处罚相继落地。
  继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粤开证券被证监会出具罚单,以及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被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后,国海证券3月23日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国海证券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016年1月27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
  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2013~2017年,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8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时任胜通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秀生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对时任胜通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忠民和董本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对时任胜通集团财务部主任、融资科负责人李国茂和时任胜通集团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胜通集团子公司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董事长刘安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021年11月04日,为胜通集团提供中介服务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被没收业务收入575万元,并处以1150万元罚款。2021年12月20日,粤开证券因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罚款6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60万元。
  加上3月23日证监会正式下达对国海证券的处罚决定,三家中介机构累计罚没超4000万元。
  2022年3月23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国海证券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国海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月27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国海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中与上述财务信息有关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国海证券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国海证券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时,违反《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5〕19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下同)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及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承销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国海证券的上述行为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国海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国海证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国海证券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5.1条、9.5.2条、9.5.3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将认真总结教训,持续强化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管控,进一步提高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防范能力。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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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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