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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布!马鞍山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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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7 12:50: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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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2023年马鞍山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安排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022年度马鞍山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2022年度马鞍山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市消保委提供的《老年保健品消费纠纷案》
案例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案例三:市中级法院提供的《网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案例四:市体育局提供的《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投诉案》
案例五:市公安局提供的《减肥糖果消费维权案》
案例六:市邮政管理局提供的《邮政公司快件丢失案》
案例七:市烟草局(公司)提供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案例八: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销售伪劣樟脑丸案》
案例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假药损害人身健康案》
案例十:市消保委提供的《定制家具色差纠纷维权案》

马鞍山市消保委提供的老年保健品消费纠纷案
2022年4月,消费者韩女士向马鞍山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20年12月在我市某团购超市花费7.35万元养老金购买“阿胶鲍鱼肽”、“北京301医院干细胞”等保健品,商家销售时声称可以治疗其多年的风湿病,但韩女士服用后并无该疗效,且出现持续性腹泻等不适症状,向商家要求退货退款,但遭到拒绝,遂请求市消保委帮助维权。
接诉后,市消保委立即前往该店深入调查,并与当事双方沟通详情,经了解,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市消保委随即对该商家展开约谈,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又经多次协调沟通,最终促使商家退款6.6万元,韩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1年12月,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标持有人授权打假人员王某的举报,反映我市一项目部场地内存放标示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地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外包装标识为“三棵树外墙乳胶漆”的工程漆82桶,经王某现场辨认确定,上述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系商标侵权产品。经联合公安部门初步核查,当事人郑某在淮南、芜湖、铜陵等市均销售过涉嫌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预估货值金额远超五万元,符合涉刑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马鞍山市公安局。1月6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立案。经公安部门初步调查,举报人王某与当事人郑某系同伙作案,主要以获得商标维权授权后,通过授权人举报,市场监管查处,获得维权奖金的形式,涉嫌诈骗商标持有人商标维权奖金为目的,横跨全国16个省、88个市,作案171起,查实涉案金额高达几百万元。目前,该案已初步追回涉案赃款86.6万余元,已全部退还商标持有人,该商标持有人给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来了锦旗,并对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马鞍山市中级法院提供的网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2年10月,林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向马鞍山市某食品贸易公司支付了1576.24元购买4盒迪拜骆驼奶粉。到货后发现商品是从浙江省杭州市发出,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未附中文说明书,店铺客服也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及海关报关单。商品外包装显示其生产和包装厂家为阿联酋酋长国骆驼奶及制品公司,地址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市。经咨询青岛海关,阿联酋乳品不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中,目前阿联酋骆驼奶粉尚不能进口到中国。林某某认为该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遂诉讼维权。
本案中,涉案食品贸易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的进口阿联酋酋长国骆驼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食品,也未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应当认定涉案骆驼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退还林某某货款人民币1576.2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人民币15762.4元;林某某将所购4盒骆驼奶粉退还该公司。

马鞍山市体育局提供的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投诉案
2022年8月,消费者钱女士向马鞍山市体育局投诉称,其在某冰雪世界场馆消费过程中,发现馆内存在屋顶冰柱清理不及时、魔毯运行不正常、缺少专业辅助人员等安全隐患,希望体育行政部门加强监管、督促改正,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接诉后,市体育局立即联系场馆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并于次日组成安全检查组赴现场勘察。经核实,馆内部分压缩机损坏、制冷功率不足导致冰柱的产生、魔毯使用缺乏提示标语及引导未规范使用、场内工作人员未佩戴明显标志。市体育局工作人员现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察指导。之后,涉事企业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一整改,投诉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马鞍山市公安局提供的减肥糖果消费维权案
2022年7月,含山县公安局接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消费者汪先生反映其通过微信购买的3盒减肥糖果没有国药准字号、生产商、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够予以处理。
接诉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消费者购买的减肥糖果进行检测,发现该减肥糖果含有危害人身安全的“西布曲明”成分,涉嫌犯罪,依法向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含山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线索进行综合研判。2022年9月17日,专案组兵分三路,赴湖北、山东、安徽等地进行集中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扣押疑似减肥产品74盒,扣押涉案资金4万余元。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杨某为牟取暴利,网购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糖果,再分装并自创品牌,通过微信销售给安徽、山东、河北、内蒙古等14个省代理商,由代理商进行分售,涉案金额达一百余万元。为彻查全案,2022年11月1日,公安部对该案发起全国集群战役。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马鞍山市邮政管理局提供的邮政公司快件丢失案
2022年7月,市民陶先生向马鞍山市邮政管理局投诉,称其于6月20日通过某邮政公司从南京邮寄毕业证、学位证至马鞍山,之后却未收到该件。因寄件内容是当事人办理入职的关键性材料,十分重要。联系该邮政公司马鞍山处理中心一直未得到解决,遂向市邮政管理局寻求帮助。
接诉后,市邮政管理局立即联系涉事邮政公司了解情况。据其回复,马鞍山处理中心未发现疑似快件,判断该快件还在南京,南京处理中心也未能提供任何该快件的装车视频,并已认责,希望按章赔偿,但投诉人不接受经济赔偿,要求找到原件。市邮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沟通,表示虽然该快件未抵马,南京处理中心也已认责,但希望马鞍山处理中心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充分考虑当事人邮寄内容的重要性,积极作为,务必尽全力帮助其解决问题。之后,该邮政公司马鞍山、南京处理中心多方联络,通过协调当事人毕业学校提供学籍证明、与入职单位沟通解释相关情况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入职问题,最终,当事人顺利办理入职,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马鞍山市烟草局(公司)提供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2年3月31日,一学生家长来到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钢城分局办案大厅举报,称花山区某电子雾化器体验店向未成年学生销售电子烟,希望烟草局能介入调查处理,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接到举报后,市烟草专卖局钢城分局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对涉案当事人丁某进行询问,调取了交易付款记录,查看视频监控,向学生及学生家长核实情况,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确认了涉案当事人丁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销售伪劣樟脑丸案
2022年7月,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其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我市某企业销售的“兰花牌”樟脑球有高度的刺鼻味,易导致消费者眼睛刺痛、咳嗽等症状,怀疑该樟脑球有问题。
接到举报后,市农业农村局通过调取电商平台上涉案企业的相关信息找到该公司的物流库房,现场查获540000小包“兰花牌”樟脑球产品。通过查验产品外包装,确定该产品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卫生类农药。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涉案产品,并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上述“兰花牌”樟脑球产品的成分均为焦化萘,无任何天然樟脑成分。经调查,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涉案“兰花牌”樟脑球的数量已达10万袋。该公司的销售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022年9月,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假药损害人身健康案
2022年3月,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民余先生的维权信件,反映其于2007年在我市某平价药店购买了10盒前列泰胶囊,服用后感觉不适向原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经立案调查,认定上述药品为假药,并对该药店作出了行政处罚,该药店将800元购药款退还给余先生。此后多年,余先生认为自己因服用了上述假药对身体造成了损害,要求药店进行赔偿,但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接诉后,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余先生家中了解详情,并调阅了当年的行政处罚案卷,证实余先生在该药店购买假药的情况属实。经核实,涉事药店于2009年3月变更了经营地址和店名,2021年8月注销。市市场监管局随即约谈了该药店负责人,其承认了余先生在其药店购买到上述假药和被行政处罚的事实,但坚称无法满足余先生18万元的赔偿要求。因余先生从未就服用上述假药是否对其身体造成损害进行医学鉴定,赔偿的诉求缺乏有力证据。考虑到其年事已高,且无子女照顾,市市场监管局本着为民解忧的宗旨,多次组织沟通调解,最终促使当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该药店负责人向余先生支付人民币6000元,余先生不再就此事追究该药店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马鞍山市消保委提供的定制家具色差纠纷维权案
2022年10月,消费者张女士向马鞍山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我市某家具店订购了价值约48万元的整木家具(包含衣柜、门套、窗套),7月安装完毕,直到9月初发现几乎所有面板都出现油漆变色导致色差的情况,张女士难以接受,要求全部退货,但遭到商家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市消保委投诉维权。
接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涉事商家了解情况,该店负责人承认所安装的家具存在瑕疵,但否认自家商品有质量问题,而是产品生产、安装过程中的工艺问题导致,并坚称定制产品无法退货。市消保委立即约见当事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工作人员反复沟通协调,并向该店负责人讲解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最终促使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商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使用指定品牌及型号的油漆维修好所有问题面板,并承诺基础木材质保三年,油漆质保一年,同时赔偿消费者人民币4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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