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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公安通报涉犬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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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犬只是人类的朋友,但不文明养犬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破坏邻里和谐、扰乱公共秩序。
2026年以来,寿县公安局共接报涉犬纠纷警情37起,其中遛狗不牵绳引发犬只伤人案件4起。为整治不文明养犬乱象,规范养犬管理秩序,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典型案例一: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依法被处罚
2026年1月,寿县某小区居民朱某携犬外出,未按规定佩戴牵引绳,致使犬只将路人侯某腿部咬伤。接报后,民警立即到场处置,固定证据、依法调查。朱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他人受伤,已触犯法律。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并责令其全额承担受害人医疗费用,履行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二:犬只长期扰民拒不整改,依法被处罚
2026年4月,寿县某社区居民徐某饲养犬只长期狂吠扰民,多次引发邻里矛盾,群众反映强烈。公安民警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导,依法责令其整改,但徐某拒不改正。徐某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拒不整改,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三:未牵绳犬只游客人致伤,担责受罚
 2026年4月,寿县东门某路段,居民吴某遛小型犬时未牵绳,犬只突然冲向外来游客胡某,胡某受惊吓躲闪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经民警调查认定,吴某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是引发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已构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伤 。

警方严正提醒
依据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1、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养犬有责,文明为先。在此提醒广大养犬群众,严格遵守养犬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依法登记、定期免疫、出门牵绳、清理粪便,主动履行养犬义务,守护公共安全与市容环境。寿县公安局将对不文明养犬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来源:寿县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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