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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关于严禁违法违规倾倒、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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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打击建筑垃圾非法运输、非法倾倒、乱堆乱放、擅自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祁门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过程中,以及个人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本通告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二、严禁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指定消纳场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二)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严禁向河道、农田、道路、公共区域倾倒建筑垃圾;
(三)严禁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四)严禁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覆盖,严禁带泥上路;
(五)严禁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三、有奖举报
针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1.举报要求:
(1)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清晰的违法行为现场照片或视频,能够如实反映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和情形等基本信息;
(2)实行实名举报,为便于核实信息和兑现奖励,举报人须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本局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
(3)严禁恶意捏造、歪曲事实进行不实举报。
2.奖励原则:
(1)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依法对个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0元奖励;
(2)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给予500元奖励;
(3)同一个违法违规行为被多人举报的,首位有效举报人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发;
(4)举报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执法部门调查,或者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者在整改期限内的,或者被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不予奖励。
3.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0559-4515305(工作日正常受理)
(2)来访举报:来访地址为祁门县市政园林环卫所(祁门县徽南梦想城对面)。
四、其他事项:
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奖举报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2.本通告由祁门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祁门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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