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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最新通知:2026年公办小学一年级入学6月29日开始网上报名!七年级7月2日开始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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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 年)的通知》(教基厅函〔2026〕8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年)的通知》(皖教办函〔2026〕57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6年合肥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入学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执行教育部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和“十项严禁”等规定。公办学校要按照划定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以帮助入学名义收取家长费用。
(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发展和管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责任,统筹公办、民办、高校附属中小学和市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认真制定202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各区可根据热点学校学位紧张程度提前预告公布。
(三)免试就近原则。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或委托第三方选拔学生。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确保公平原则,科学制定本区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二、报名条件
原则上,小学招生对象为入学年龄截至2026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202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的适龄儿童。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2026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且尚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因身心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应由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三、招生入学内容
(一)公办学校招生
1.招生时间。公办学校招生时间从6月下旬开始,市区时间安排如下,四县一市可参照执行。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
2.招生方式。全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须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招生系统”)开展招生工作,采取“线上登记录取+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录取。
3.招生办法。具体招生办法长按识别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附件查询。
4.严格执行市区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市区继续实行“同一套住房,6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1个学位,3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1个学位,多胞胎、二孩(多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政策。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招生时间。全市民办学校招生时间安排见《合肥市市区202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间安排表》。
2.招生方式。民办学校统一通过“网上招生系统”,采取“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录取。
3.招生办法。具体招生办法长按识别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附件查询。
四、工作要求
(一)保障入学权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安徽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指南》(皖教基〔2020〕6号),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符合招生政策条件的前提下,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和转学时,综合考虑同一家庭多子女入学情况,鼓励提供义务教育“长幼随学”服务。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二)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并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通过大数据查询或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等。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要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全面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落实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严禁以面试、评测、接收简历等方式选拔学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严禁通过“意向登记”“预录取协议”等名义变相提前招生,严禁在招生环节收取所谓的“择校费”“意向金”,严禁将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各类赞助挂钩,严禁学校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绩排名、“中考状元”和升学率。合理核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明确购买学位学校。各县(市)、区不得自行批准学校开展特定类型招生,全面实行特定类型招生省级审核备案制度,从严从紧控制招生学校数量、计划规模及招生范围。经审核准予开展的项目,必须提前向社会公示报名条件、招生流程、考察方式及培养方案。录取结束后,须按规定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名单。市教育局将紧盯招生重要时段和环节,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责任督学督导范围,适时开展督导。
(四)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阳光分班。起始年级全面落实阳光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推进师资均衡配置、学生随机分班,全面实施均衡编班。学校编班方案、过程及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编班结果一经公示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对分班后到校登记报到的学生,也要严格按照“阳光分班”的要求均衡分配到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存。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严禁以各类名义收取选班费等。
(五)严惩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强化廉洁风险防控,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监督,严防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规招生的公办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或不予发放当年度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存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规宣传等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六)广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解读,让社会和家长广泛知晓,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要设立专门的招生入学咨询监督电话,畅通政策咨询、监督申诉等渠道,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做好网上报名登记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监管。幼儿园、小学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提前提醒毕业班随迁子女家长办理或更换居住证;小学要面向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全面宣传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政策,增强学生和家长对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教育资助政策的了解,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来源:合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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