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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关于城区犬类管理和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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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2: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文明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区犬类管理和规范养犬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区域范围
舒城县加强犬类管理和规范养犬行为的主要区域为县城区,即外环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具体如下:西至G237线,北至S330线(环城段),东至S330线与G237线交汇处(周瑜互通立交),南至G237线(杭埠—万佛湖快速通道)。
二、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养犬单位、养犬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我县备案且取得动物诊疗资格的机构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农业农村部门监制的《犬类免疫证》。
(二)养犬人应在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类免疫证》后三十日内通过六安市“智慧养犬服务”微信服务号或“犬管服务”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微信服务号或小程序”)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养犬证。本通告发布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持原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免疫证明及时换发农业农村部门监制的《犬类免疫证》,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微信服务号或小程序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养犬证。
(三)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电子)、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微信服务号或小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犬只转让、赠与他人、送交收容场所或者遗失、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微信服务号或小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犬牌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通过微信服务号或小程序申请补办、补发。补发犬牌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三、养犬规范
(一)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楼道、楼顶、绿化带等物业共用部位以及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2.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4.遗弃、虐待犬只;
5.随意抛弃或者擅自掩埋病死、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2.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链(绳)牵引;
3.避让行人;
4.在楼道、电梯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链(绳)、佩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犬袋等防护措施;
5.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6.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2.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超市、宾馆、餐馆、车站、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3.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4.烈士陵园等革命教育基地;
5.公交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入的其他场所。
(四)犬只禁入场所
管理者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和同乘人员同意。
(五)自2026年2月1日起,城区范围内无养犬证、无人看管、无犬链(绳)牵引的犬只,将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捕捉收容。养犬人必须在15日内到指定收容场所认领,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逾期不认领的将作为流浪犬予以处置,造成一切后果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四、法律责任
(一)对饲养的犬只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养犬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楼道、楼顶、绿化带等物业共用部位以及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携带犬只外出未用犬链(绳)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人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八)养犬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养犬人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军用、警用、应急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三)本通告适用于舒城县城区犬类管理和规范养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0564-8627110
县城市管理局:0564-8677207
县农业农村局:0564-862121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64-8621616

舒城县公安局
舒城县城市管理局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8日

来源:舒城警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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