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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废止部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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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省政府印发第332号省政府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该文件已于2026年6月23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1日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废止《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         
废止《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5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废止《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11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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