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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警方通报三起违法信访案例!多人缠访、闹访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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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信访活动必须依法有序进行。通过越级上访、以访谋私、以闹谋利等行为进行的非法信访,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了法律法规,势必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一
蒙城县居民孙某某因对拆迁补偿标准心存异议,多次进行信访。在相关部门已对其信访事项作出明确答复,并告知复查复核权利后,孙某某拒不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同一事项反复在国家信访平台恶意投诉,扰乱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经调查,孙某某对其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
蒙城县居民张某不满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结果,未按法定救济程序,而是频繁往返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进行信访。张某为谋求不合理诉求,借访施压,严重扰乱了正常办公秩序。经调查核实,张某对其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三
蒙城县居民葛某至公安机关信访接待室反映诉求。期间,葛某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现场劝阻,情绪失控,多次使用手机对接待民警进行近距离拍摄,且无正当理由长时间滞留接待区域,拒绝离开。经调查,葛某对其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鉴于其违法情节较轻,且能认识到自身错误,公安机关依法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信访不是法外之地,信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严禁缠访、闹访、越级访等违法滋事行为。任何扰乱单位秩序、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信访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七十周岁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行政拘留不执行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蒙城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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