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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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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6年,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扎实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查办的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舒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6年7月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舒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30日,根据移交线索,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贵池区某花甲店。但4月30日20:01至21:49,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池州学院摆摊区摆摊,且存在餐饮加工、外卖出餐和配送行为。已查明,当事人使用名称为贵池区某花甲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淘宝闪购等线上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但实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地址为池州学院摆摊区,并非许可证上的地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某蛋糕店将网络订单委托其他经营者代为制作案
 2026年6月26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某蛋糕店将网络订单委托其他经营者代为制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6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整改复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淘宝闪购商家版”APP在5月16日和5月20日均存在裱花蛋糕销售记录,但在该店裱花间内未查见制作裱花蛋糕的相关食品原料、制作记录表及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经查,从2026年5月起,当事人为压缩人工成本,在线上接单收款后,将裱花蛋糕委托青阳县另一家蛋糕店加工制作,完成后由当事人负责交付成品。另查明,2026年5月9日,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存在异地加工制作裱花蛋糕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青阳县某煲仔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5月21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某煲仔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2袋菠菜蛋花汤(方便食品),罚没款合计2125.74元的处罚决定。
 2026年3月23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操作间食品货架上发现12袋菠菜蛋花汤(方便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截至案发,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的菜品在美团平台销售16份,在淘宝闪购平台销售23份,线下销售11份,违法所得为125.74元,货值金额为168.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贵池区某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6月23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0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15杯忆香斋牌黑米粥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7日购进该批次黑米粥,采购单价30元/箱(30杯),对外标价5元/杯,总货值金额75元。另查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及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与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手擀面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6月4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至县某手擀面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8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冰柜内发现存有“憨串”牌柳枝羊味肉串,外包装配料表明确标示为“猪肉、羊脂肪等”。该店墙面上张贴的“特色炸串类”价目表中,上述肉串被标注为“羊肉串4元”。当事人直接使用“羊肉串”名称对外销售上述肉串,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系纯羊肉制品,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六、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台县某手工披萨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6年6月15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台县某手工披萨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一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制作工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整改复查,发现该名从业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且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制作工作,当事人未按规定组织上述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也未及时停止其相关从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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