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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关于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及油烟防治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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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拟入驻商户:
您好!为从源头防范餐饮油烟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提升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条等有关规定,现将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及的主要禁止性要求提示如下,避免因不符合规定造成投资损失。
一、禁止性场所
禁止在以下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公寓及办公楼;
(四)距离学校、住宅、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不足10米的场所。
二、风险提示
(一)违法后果。
违反上述规定选址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资风险。
在禁止性场所选址经营,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项目被责令关闭而损失装修、设备、租金押金等前期投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高度重视选址合规性,在签订租赁合同、投入资金前,务必核实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选址要求。
请广大经营者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与市场经营秩序。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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