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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怀宁县交通运输局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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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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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1 01:57: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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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的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对2023年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货运经营者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2023年2月1日,车牌无法识别的6轴货车行驶在206国道桩号K1261+530处时,经怀宁县交通运输局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63.9吨。根据国家规定,该类型6轴货车车货总限重为49吨,该车当次运输超限14.9吨,超限率为30.4%。非现场执法平台自动报警提示该车超限运输,并通过路旁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执法人员通过交通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核实,确定该车牌号为皖NBXXXX,为安徽省六安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上述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的规定。依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安徽省六安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为保障公路畅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均严令禁止行驶公路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这类车辆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容易堵塞交通和发生交通事故,会严重损害公路桥梁运行安全,容易造成路面及桥梁塌陷、裂痕甚至侧翻等现象。
二、随着非现场治超及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作力度的加大,部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为追求既得利益,针对交通执法人员定点、流动检查采取“盯梢放哨”“掩护逃离”等手段,甚至不惜采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等方式逃避执法监管,给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带来的重大安全隐患。
三、依托非现场治超执法系统等科技手段,实现了电子证据比对、制作,及时立案并联勤联动进行路面布控查处,初步形成科技化、精准化、全天候的非现场与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治超工作新格局。
四、积极构建跨部门之间横向和纵向协作,形成整治合力,提高违法成本,对严重违法超限运输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为确保道路通行安全和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案例二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3年2月27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X022线凉亭乡K11 +800处检查,发现驾驶员汪某驾驶皖H09XXX中型自卸货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该车货物装载超出货厢栏板,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对该车货厢进行覆盖,造成货物脱落、扬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决定给予汪某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2023年3月19日,交通执法人员到怀宁县某新型建材公司依法对该货运源头企业货物装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3月份有4张称重磅单(出厂车辆称重记录单)显示装载货物质量超出国家规定限值。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怀宁县某新型建材公司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3年3月20日,怀宁县交通执法大队接12345政务热线投诉记录单,某先生反映通过滴滴打车平台乘坐皖HX9XXX号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车载计程计价设备计费,私自在“滴滴软件司机端”手动输入运费金额15.4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的规定。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皖HX9XXX出租车陈某某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案
2023年3月16日,怀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206国道巡查时,发现齐某某驾驶车辆皖HAXXXX从事运输活动时,涉嫌超限运输。执法人员引导该车至G318超限超载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时,当事人拒不配合、拒绝称重检测。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齐某某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2023年5月22日16时,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怀宁县腊树高速出口处检查发现,皖AXXXXX(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坐有6名乘客,该6名乘客是由驾驶员郝某某于5月22日通过微信拼车群联系的,从合肥市前往怀宁县石牌镇,驾驶员郝某某按每人壹百元的标准收取运费。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提取了腊树高速收费站该车往返的数据,证明该车每天往返跑石牌至合肥线路。经核实,郝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皖AXXXXX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决定给予郝某某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取得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案
2023年5月5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G206线K1270+100处检查,发现汪某驾驶皖A6XXX/皖NUXXX挂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牵引车皖A6XXX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调查,牵引车皖A6XXX所有人为肥西XX运输公司,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皖A6XXX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已被交通运输部门吊销。该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肥西XX运输公司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 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8月23日,怀宁县交通执法大队接12345政务热线投诉记录单,某女士反映2023年8 月22日通过滴滴打车平台预约乘坐皖HWXXX号小型客车,驾驶员服务态度恶劣。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皖HWXXX号小型客车所有人为汪某,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该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汪某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轻微免罚】擅自挖掘公路用地案
2022年5月18日,怀宁县交通运输局向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轻微违法行为告知了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签订信用承诺书后,依法实施免于行政处罚。经查明,安徽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更换农网配电电线杆,在G318线K584+200下行线处公路用地范围内开挖杆洞一处,杆洞距公路路面边缘为1m,杆洞尺寸:长1.05m,宽0.91m,深0.46m。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涉路施工许可,擅自挖掘公路用地的违法行为,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核实,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首次,且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类第22项规定情形。交通执法人员启动轻微免罚程序,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规定,责令当事人将现场恢复原状,签订《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轻微免罚】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案
2023年2月16日,交通执法人员在对皖H4XXXX班线客车检查时,发现该车上46名乘客中有8名乘客无法出示车票。经询问该车驾驶员,其承认未在该班线客车核定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上述“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依照第六十九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该类违法行为系首次,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当事人上述事实符合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执法人员启动轻微免罚程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责令立即改正,签订《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免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是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具体体现;是改进执法方式、优化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交通执法部门将不断提升交通运输依法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怀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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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1 17: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不是因为没有信念而失败,而是因为不能把信念化成行动,并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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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2 08: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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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2 13: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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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2 14: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要一辈子都缩在阴影里,我宁愿去试着享受那刺眼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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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4 14: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光打在你身后,墙上便有了巨大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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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5 10: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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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7 00: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愿你所失去的,都会以另一种方式归来。
懒得打字嘛,点击右侧快捷回复 【右侧内容,后台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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