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涡阳县查处了一起向涡阳向阳河水体排放废水的环境污染违法案件。 日前,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一塑料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现场有4名工人正在生产,厂房内有水洗机,粉碎机,清洗水槽,打包机等生产设施,有大量粘油塑料薄膜和工业碱。经调查取证发现,该加工点现场不能提供相关环评审批手续和环保验收材料;厂房内有大量奶白色污水横流;生产设施未配套污染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经厂房东侧明渠和西侧暗管向南排至向阳河内;向阳河水面有大量泡沫状,水颜色呈奶白色。 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限期建设配套环保设施和完善手续;对厂区周边的水体污染及时清理修复。同时,组织监测站人员对车间、入河排污口、向阳河面、厂房南侧沉淀池进行水质取样检测。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加工点负责人黄某某处罚人民币32万元,并将黄某某等二人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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