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缴存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时限。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自购房网签备案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二、调整购买住房提取金额。购房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减去贷款的差,即应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同时不超过提取当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元)。 三、调整在我市购房的职工家庭使用政策。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子女购房可申请提取一次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购房的,未婚子女首次购房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异地职工在我市购房贷款条件。在异地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需本人或配偶户籍在我市的限制,其他相关条件仍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六、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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