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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0 17:28:17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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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西宜春
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蔺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九百九十二元。
经审理查明,2022 年 9 月 12 日 10 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某水会四楼 417 房间,被告人蔺某某趁被害人蒋某某熟睡之际,将蒋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的 7992元分5次转到自己支付宝内用于还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蔺某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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