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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一燃气公司液化气瓶漏气被罚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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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9 20: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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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9月5日,本局接到寿县炎刘镇三关村村民反映其在寿县炎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的液化气瓶,出现有漏气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022年9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寿县炎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处置,现场寿县炎刘镇三关村村民充装的气瓶正在漏气,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处置,排除安全隐患。现场检查,出现漏气的液化气瓶瓶体有检测环并标示寿县万安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本次检验日期:2022年08月,安全评定:合格,编号:100325。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本局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投诉人(寿县炎刘镇三关村村民)称其家属于2022年8月底或9月初(具体时间记不得了)骑车携带气瓶自行到寿县炎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气,经寿县炎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其携带气瓶已达报废标准不能予以充装,其现场以旧换新的形式并交纳90元费用,更换新的气瓶,充装了110元的燃气,现金结算,未开具票据。并于2022年9月5日上午气瓶出现漏气情况。
另查,寿县炎刘镇黄楼村村民于2022年1月29日到寿县炎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气,现场花费130元购买了1个检测瓶,并花费110元充装了1罐气,共计240元;于2022年7月28日到寿县炎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气,花费110元充装了1罐气。
同时查明,寿县炎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寿县炎刘镇村民充装的气瓶均不是其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4(5)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充装的气瓶经检验合格。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日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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