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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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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22:34: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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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本县城区东至205国道、南至花山西路、燕山路、周瑜大道(由花山西路向东经洪湖路到燕山路由秋浦大道至周瑜大道)、西至清浦路、北至芙蓉峰路、云谷路、457省道及籍山大道(东起芙蓉峰路至云谷路沿后港河到太白大道经457省道沿西溪路到籍山大道)、县经济开发区全部区域、籍山镇阳光小区、工山镇戴塘小区、家发镇太白大道以南的区域。上述区域以路为界的一律向外延伸50米,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的下列地点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部门、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放区各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公安110、城管 6813709
特此通告
南陵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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