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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远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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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9 11:41: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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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怀远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怀政〔2023〕2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和《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湿地及绿地公园;
(七)山林、苗圃、秸秆堆存场所等重点防火区;
(八)其他需要重点防火的区域。
二、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涡北新城区县界和涡南老城区东圈堤路,北至宁洛高速,西至西环城路并向北延伸至涡河大坝-怀洪新河大坝,南至荆山和“白乳泉风景名胜区”南界。
三、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和办理婚、丧事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应当在禁放区内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五、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民政、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供销等有关部门,根据《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此前发布的通告或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怀远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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