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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拒服兵役青年郭某某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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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5 10:37: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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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郭某某,男,汉族,肥东人,2022年5月报名应征,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并经役前教育训练,于2022年9月1日由肥东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至63823部队。
郭某某入伍后1个月,即以无法适应部队工作生活为由,3次向部队写出离队申请,无故不参加训练,经所在部队、镇武装部及其家长反复教育劝导,郭某某本人仍一意孤行,拒绝继续履行兵役义务,所在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对其给予除名处理并退回原籍。郭某某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事实清楚,影响恶劣。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郭某某实施如下惩戒措施:
1.县征兵办将郭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县信用建设办公室将名单上传至信用平台。
2.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撤销郭某某及其家庭义务兵优待,所在镇人民政府对其处以肥东县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32806元一次性罚款(肥东县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6403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一月内缴清,所罚款项上缴县财政。
3.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共同实施,不得录用郭某某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其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县教体局不得为郭某某办理升(复)学手续。
5.县公安局,在郭某某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郭某某办理出国(境)手续。
6.县媒体单位将其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向社会通报。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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