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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对价格欺诈作出明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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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2 14:30: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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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公告》,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及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均属价格欺诈行为。  
《公告》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公告》将经营者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行为列为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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