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舒城男子章某等五人仍进山场非法狩猎,并出售猎物给李某、胡某,其中被猎杀的安徽麝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章某、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非法狩猎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至25000元罚金不等;被告人程某、王某、汪某、李某、胡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和追缴几被告人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章某等五被告人对涉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34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1年、2022年被告人章某、程某、王某、潘某、汪某五人至舒城县河棚镇、汤池镇等地多次共同设置电网或单独、共同使用气枪进行狩猎,共计捕获2只安徽麝、2只野猪、 2只黑水鸡、1只雉鸡、3只斑嘴鸭,后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所狩猎其中部分被杀害后出售给被告人李某、胡某,部分被杀害后食用。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安徽麝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每只价值30000元。根据国家林业局第7号令《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斑嘴鸭、雉鸡、黑水鸡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斑嘴鸭每只价值500元,雉鸡、黑水鸡每只价值300元。2023年1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对七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章某等五人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章某在羁押期间,主动坦白并检举揭发他人非法狩猎事实,并经查证属实,章某具有立功情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潘某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程某、王某、汪某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李某、胡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七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价值,章某等人使用枪支、电网等方式猎捕属于采用国家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其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舒城县境内的河棚、汤池等地属山区和丘陵地区,森林覆盖率高,良好的气候环境适宜野生动物们栖息繁衍,守护好一方水土的生态环境平衡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本案系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安徽麝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肆意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通过公益诉讼的提起,既依法严惩了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又实现了维护公益、修复生态的目的,对于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意识、法治意识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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