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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25元每天,安徽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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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6年6月16日,安徽省人社厅网站发布《关于调整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省直及中央驻皖各单位: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健全完善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具体标准。
三、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等措施,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切实维护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总工会
2026年6月16日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编辑:申琪审核:汪冰  陈鹏飞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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