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安徽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88|回复: 0

安徽省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6年第四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昨天 17: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一:以“保险回馈客户”名义变相从事旅游活动案
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利用其保险从业身份,以“保险客户回馈”为名,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收取游客费用,组织33名保险客户参加扬州二日游,其预先安排行程,直接提供了车辆、餐饮、向导等服务,全程主导旅游活动的组织与接待,实质已开展旅行社经营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6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中,李某身为非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借“客户回馈”等名义变相开展旅行社业务,属于典型的旅游行业非法经营乱象。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因缺乏旅行社责任险保障、无具备资质的导游领队、未签订正规旅游合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消费纠纷,游客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组织者亦将面临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双重法律风险。

案例二:借“会员福利”之名变相从事旅行社业务案
宣城市宣州区某俱乐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办理会员赠送旅游线路为名招徕客户,组织26名游客参加“芜湖六郎湿地花海会员一日游”,其预先安排行程,直接提供了车辆、餐饮、向导等服务,以“俱乐部会员活动”“答谢赠游”为名,行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之实。该俱乐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4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2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无论是以“会员福利”“赠送”“免费体验”还是其他任何名义,只要实质性地预先安排行程并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且以营利为目的(包括通过关联销售间接获利),即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只要从事了招徕、组织游客并安排行程的实质经营活动,就必须持有旅行社资质。打着“赠送”“回馈”的幌子非法组团,看似降低了游客的出行门槛,实则将游客置于无资质导游、无保险保障、无合同约束的“三无”高风险境地。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消费纠纷,游客维权无门,经营者个人也将面临无法承担的民事赔偿及严厉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组织境外旅游虚假宣传案
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分公司组织27名游客参加“老挝七日游”,在行前宣传和招徕过程中,该分公司为降低游客对购物安排的敏感度和抵触情绪,故意隐瞒购物场所的真实数量,仅向游客告知行程中含有四家购物店,而对于行程中实际安排的老挝当地景区内购物点等其他多处购物场所只字不提,游客实际经历的购物场所数量远多于宣传告知数量,行程中购物时长大幅超出游客预期,严重挤占了正常的游览时间。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2025年12月,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分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是境外游领域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例,该分公司利用游客对境外行程不熟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通过隐瞒购物店真实数量的方式误导游客,看似规避了游客对购物安排的抵触,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侵害了游客合法权益。此类虚假宣传行为,不仅会导致游客实际行程与预期不符,降低旅游体验,更易引发购物纠纷、行程投诉,严重破坏境外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旅行社行业公信力,同时旅行社及相关负责人也需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案例四: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及沈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组织37名游客参加“泾县-铜陵大通古镇一日游”旅行团。在该旅行团游览过程中,违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工作人员沈某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沈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擅自承接该导游工作,为旅行团提供讲解、向导等相关服务。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5.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分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沈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案例警示:本案中,旅行社无视法律规定和旅游服务质量要求,为降低经营成本、图一时便利,违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沈某提供导游服务,属于故意规避法定义务、漠视游客体验和权益的违规经营行为;沈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导游活动,属于擅自违规从业行为。两者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直接影响游客的游览体验,导致游客无法获得专业的讲解服务、合理的行程引导,更重要的是,当旅途中发生突发情况时,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无法依法履行导游职责,不能有效开展应急处置、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极易引发游客投诉、行程纠纷,甚至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失,破坏了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当地旅游行业整体形象。

案例五:低价“保险团”以购养游案
何某接受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委托,以每人50元的团费标准,并以“保险客户免费旅游”为噱头招徕该保险公司30名客户,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了“苏州二日游”活动。行程中,何某安排游客进入指定的购物场所,游客反映购物店以限制离场等手段变相强迫消费,何某事后按照游客购物金额收取购物店给予的返佣。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5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何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7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揭示了当前旅游市场中一种隐蔽性较强的违法模式——“保险 旅游 购物”灰色产业链。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为降低客户维护成本,将旅游服务外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野导”“黑社”,后者再通过安排购物返佣弥补成本并牟利。此类低价团往往暗藏消费陷阱,通过压缩游览时间、诱导甚至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弥补成本。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侵害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和财产权益,且因未具备旅行社经营资质、未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游客在行程中遭遇意外或纠纷时,难以获得有效维权保障。

案例六: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提供导游服务案
导游曾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接受金某某委托,为其组织的30名游客“广德一日游”活动提供全程导游讲解及随团服务。曾某某在明知自身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仍接受其个人委派提供导游服务,属于典型的导游私自承揽业务行为(金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已由属地另案查处)。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6年2月,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曾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并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是典型的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案例,曾某某作为持证导游,漠视导游执业规范,接受无资质个人的委派提供导游服务,不仅自身构成违法,也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无旅行社委派的“私导”服务,无法获得正规旅游合同保障,一旦发生行程变更、服务纠纷或安全事故,将陷入维权困境。同时也会损害导游行业以及旅游行业的整体形象。

案例七: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案
安徽某旅行社绩溪县分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已逾期。在保险逾期后长达数月的时间里,该分公司既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也未向主管部门报备停业,仍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持续对外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该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6月,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安徽某旅行社绩溪县分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汪某某处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游客权益的重要保障,是游客权益与企业经营的“安全网”。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典型的漠视旅游安全保障义务的违规行为。逾期脱保不仅面临行政处罚,一旦发生事故,将导致游客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中无法获得有效赔偿。

案例八:组织境外旅游未安排领队、以购养游, 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案
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分公司组织31名游客参加“老挝七日游”行程。该分公司未按要求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领队随团出行,同时,该分公司为压缩经营成本、牟取不当利益,支付给境外委托地接旅行社的费用远低于地接社为游客提供接待、交通、导游等服务所需的实际成本。行程中,游客普遍反映地接服务质量差,景点游览时间被严重压缩,反而在购物店长时间逗留,购物体验差、行程满意度极低,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该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2月,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分公司作出罚款35000元、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对该分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暴露出部分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重利益、轻安全、轻服务的突出问题。出境旅游安排领队全程陪同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保障游客境外安全、协调行程纠纷、维护游客权益的关键环节,未安排领队会导致游客在境外遭遇问题时求助无门、维权困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低于成本价操作看似降低了旅行社经营成本,实则必然导致地接社通过强制购物、压缩景点游览时间、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弥补成本,最终损害的是游客的出行体验、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扰乱境外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旅游行业整体信誉。

案例九:旅行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案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郎溪营业部系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服务网点。该服务网点擅自以营业部名义对外宣传招徕,组织游客参加“常州一日游”活动。该网点负责人自行规划完整行程,直接联系并安排车辆、景区门票、餐饮等全套旅游服务,全程主导团队的组织与接待工作,实质超出服务网点法定经营范围。该服务网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5月,郎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郎溪营业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服务网点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是旅行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擅自开展旅行社业务的典型案例。《旅行社条例》规定,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该营业部作为服务网点,无独立法人资格和经营资质,擅自组织旅游团队、提供全程服务,属未经许可经营业务。这不仅违反市场准入制度,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挤压合法旅行社生存空间,且因其未缴纳保证金、未投保责任险,无法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和风险兜底。

案例十:导游私自承揽业务为他人非法组织的保险客户提供导游服务案
导游吴某某受何某个人委派,为何某非法组织的30名保险客户“苏州二日游”活动提供全程导游讲解及随团服务,并收取导游服务费600元,吴某某在明知何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所谓的保险客户从事旅游活动,仍接受其个人委派提供导游服务,属于典型的导游私自承揽业务行为(何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已另案查处)。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6年4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吴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000元并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是典型的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案例,吴某某作为持证导游,漠视导游执业规范,接受无资质个人的委派提供导游服务,不仅自身构成违法,更助长了无资质人员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乱象。无资质的组织者 违规接团的导游=游客权益的“双重真空”。一旦发生行程纠纷、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导游自身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游客维权将面临极大困难,同时也会损害导游行业整体形象和公信力。

案例十一: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案
芜湖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其宣城分公司购买旅行社责任险,该宣城分公司在未重新投保或续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空档期间并未停止经营活动,仍然对外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与游客签订了15份旅游合同,持续提供包价旅游服务。该行为导致在上述15个旅游团的接待过程中,旅行社没有通过旅行社责任险分散经营风险、保障游客权益。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8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芜湖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分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旅行社责任险并非经营成本中的“可选项”,而是法律设定的“安全底线”。旅行社责任险作为法定强制险,核心作用是当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化解旅游经营风险、保障游客权益的重要屏障,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开展经营,相当于放弃了风险保障,一旦发生旅游意外、行程纠纷,游客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旅行社也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并未实际发生安全事故,但该经营行为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

来源: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宣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懒得打字嘛,点击右侧快捷回复 【右侧内容,后台自定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