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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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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场景,促进住房需求从“有房住”向“住得好”转变,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取类型及条件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性质房屋装修不予提取);提取人无逾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支付宿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费用的(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非住宅性质物业产生的物业管理费不予提取);提取人无逾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提取时限及额度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夫妻累计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个贷率达到80%时,适时调整最高提取额度)。房屋权利人有住房公积金的先行提取,配偶差额提取,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次装修提取。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取得物业费票据一年内办理,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提取额不超过物业费票据记载的金额。
三、申请材料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提取时提供)、不动产权证、提取人一类银行卡(以上材料均需原件)。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提取时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物业费票据、提取人一类银行卡(以上材料均需原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后续视国家政策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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