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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6年第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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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一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2026年5月,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巡查发现马鞍山市某旅行社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青甘大环线双卧纯玩10日游”行程,通过虚构“全程当地标准4星酒店”的住宿条件吸引旅游者参团。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直接负责人另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警示:旅游产品宣传不是“艺术加工”,而是法律承诺。经营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线下宣传单等任一渠道推广旅游产品,对酒店星级、住宿档次、交通规格、景点安排等核心服务的描述必须真实可核验,严禁使用“标准X星”“准X星”“豪华大巴”等无依据表述吸引客源。任何夸大宣传、偷换概念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提醒广大游客,报名参团务必与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留存宣传截图、聊天记录,仔细核对合同住宿、行程条款,如遇虚假宣传及时主动维权。

案例二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6年5月,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旅行社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疑似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经立案调查,该旅行社与2位游客签订了粤港澳双飞6日游旅游合同,于2026年2月17日按签订合同发团履行出游行程,该旅行社许可经营业务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不具备经营出境游资质,存在擅自组织开展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该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广大旅游者在报名参团时务必选择信誉好、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认真核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许可经营业务范围,签订旅游合同并索要发票,以便在发生旅游纠纷时更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房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8月,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投诉,经查,房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招揽44名游客,擅自组织旅游行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房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旅游业务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网络接单”“熟人招揽”等名义擅自组团。微信等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线上揽客同样受法律监管,违法者将面临没收所得、高额罚款等严厉惩处。同时,未经许可的“黑导游”缺乏安全保障和救济渠道,严重侵害游客权益。广大从业者应引以为戒,严守市场准入底线;游客也应主动核验资质,选择合法旅行社,共同维护安全、规范的旅游环境。

案例四
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案
2025年8月,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举报,经查,马鞍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并委托其他旅行社提供地接服务,其未在包价旅游合同及行程单等合同附件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也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和《旅行社条例》五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马鞍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旅行社委托地接服务时,必须依法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地接社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并如实告知旅游者。保障游客知情权是法定义务,不可因委托而推卸责任。信息不透明不仅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监督权,也易引发服务争议和维权障碍。各旅行社应严格规范合同与行程单内容,确保全程服务主体清晰可溯,唯有透明经营、诚信履责,方能避免法律风险,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五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6年1月,九华山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游客投诉,反映池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之签订旅游合同。经查,该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但未签订合同的情况属实。池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九华山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依法签订旅游合同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绝非经营中的“小事”。合同是保障游客权益与界定双方权责的核心依据,未签合同不仅直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更在发生纠纷时使游客陷入维权困境。本案的严厉处罚表明,任何试图规避合同义务、心存侥幸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追责与信用损失。各旅游企业应引以为戒,强化内部合规管理,将合同签订作为服务标配,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六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4月,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东至县小话筒校外托管服务中心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研学旅游相关视频。经查,该机构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于2026年4月1日擅自组织学生赴江西省景德镇开展一日游活动。东至县小话筒校外托管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机构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研学旅游属于包价旅游业务,必须依法取得许可,校外托管机构擅自通过网络招徕学生出游,不仅严重违反市场准入规定,更因缺乏专业安全保障和应急能力,极易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本案表明,监管部门对“擦边球”式研学游持“零容忍”态度,违法成本高昂。各托管、培训机构应引以为戒,切勿借“研学”之名行旅游之实,务必合法合规经营,切实守护学生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七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2026年3月,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江西省奉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移送的协查线索,反映安徽石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经营。根据石台县机构改革安排,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将线索移交至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该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邹某兰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安徽石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琴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邹某兰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旅行社安排无证导游执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规行为,无论旅行社、主管人员还是无证导游本人,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体现出对单位与个人“双罚制”的严格追责。无证导游缺乏专业培训和应急能力,极易引发游览安全和服务质量风险,损害游客权益。各旅行社应引以为戒,严把导游资质审核关,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导游从业者也须持证上岗,守法执业,共同维护旅游服务行业专业形象与市场秩序。

案例八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6年2月,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投诉,反映一行4人在九华山风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附近,被一男子以“可带领走小路上山”为由招揽,约定收取150元导游服务费,但因行程中该男子未按约定将游客带至目的地,游客实际支付120元,事后已退还。经查,当事人陈某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款,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陈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以“带小路上山”等方式非法揽客,不仅严重扰乱景区管理秩序,更因缺乏安全评估和应急能力,极易将游客置于险境。看似“抄近道”实为“走险道”,一旦发生意外,游客维权无门,个人亦面临法律严惩。本案表明,监管部门对景区周边“黑导”行为露头就打,违法成本高昂。广大游客务必通过正规渠道预约持证导游,切勿因贪图便宜或便捷轻信路边揽客,主动规避风险,共同挤压非法导游生存空间。执法机构也应加强巡查联动,及时制止并举报此类行为,切实保障游客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来源: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马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池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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