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安徽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65|回复: 0

安徽省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6年第七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昨天 21: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一:芜湖市王某通过“微信公众号”渠道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9月,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某网络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线索。经查,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者王某私下用公司名义认证了“某某旅行”微信公众号,在该公众号发布相关包价旅游线路产品信息,并于2024年组织人员赴外地旅游并收取费用,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很多平台经营者通过携程、飞猪、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快手、小红书等网络平台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针对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文旅部门将重点打击整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案例二:芜湖市李某以牛奶店名义非法招徕组织旅游活动案
2025年2月,市民向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举报镜湖区某牛奶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该店实际负责人李某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组织7名游客赴新疆12日游,2024年4月组织33名游客赴四川9日游,共收取违法所得39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李某没收其违法所得3900元,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向鸠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准予执行,下达《行政裁定书》,当事人需缴纳违法所得3900元、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计23900元。
案例警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为芜湖市旅游领域第一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办案单位与属地人民法院密切配合,为旅游市场整治、畅通两法衔接渠道打下坚实基础。

案例三:芜湖市某旅行社多次未与老年团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5年2月,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对某旅行社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三份成团信息单,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旅游合同。后经查实,该旅行社组织的上述三次旅游活动已完成,且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旅行社多次未签订旅游合同,存在主观故意,在调查阶段拒不配合、对自身错误认识不足,且涉案旅游者71人中54人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综上,认定该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查处旅行社多次拒与老年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有力打击侵害老年群体权益的违规经营,划清旅游经营法定红线。既为老年人维权留存凭证、防范养老消费纠纷,也警示行业规范经营,通过以案释法净化老年旅游市场,筑牢老年消费者权益保障防线。

案例四:芜湖市某旅行社随团服务人员彭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5年6月,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涉嫌存在无证导游从事导游服务活动。经查,彭某为某旅行社随团服务人员,负责照顾随团出行游客,非导游人员。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彭某获悉地接社因周末旅游业务繁忙派不出导游人员,遂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擅自以导游身份为某旅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市场主体严格自律、规范经营。无证导游缺乏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无法保障游客的旅游体验和人身安全,同时也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在此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也提醒广大游客,在选择旅游服务时,要仔细核实导游的资质,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五:无为市某旅行社未妥善保存旅游合同及相关资料案
2026年4月,无为市文旅体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某旅行社进行检查。经查,该旅行社2025年以来部分包价旅游合同缺少交通、住宿结算票据、旅游者名单、行程单等资料。构成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足两年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无为市文旅体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且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两年。然而,部分旅行社经营者对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材料并不重视,甚至在旅游行程结束后就予以销毁,以规避执法监管。本案为旅行社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促进旅行社规范保存旅游合同等资料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六:芜湖市繁昌区汤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5月,芜湖市繁昌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接到投诉,反映汤某组织的“云南6日5晚游”行程存在外包情况,导致旅行过程中环境较差、游玩体验不佳且缺乏安全感。接到投诉后,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汤某未设立经营公司、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嫌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情形,遂将投诉线索转为行政案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汤某某于2026年4月至5月期间,擅自招徕并组织2名旅游者开展“云南6天5晚游”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繁昌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汤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诉转案”案件。文旅部门在旅游投诉调解过程中不局限于民事纠纷的调处,而是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并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实现消费维权与行政执法的高效衔接。体现了对群众诉求积极回应、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的监管态度。无证经营者不具备合法的服务质量保障能力和安全风险承担能力,极易导致行程缩水、安全隐患及游客维权困难等问题,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七:淮北市杜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3月,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接收相关地市文旅部门移交线索,本市某旅行社涉嫌旅游团队未签订规范旅游合同。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平台未查询到对应电子合同,经调查取证,并同步联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取涉案车辆卫星定位轨迹、车载监控影像、客运包车合同等材料,认定杜某某无旅行社经营资质,私自招揽游客开展包价旅游经营活动。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杜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8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警示广大群众及旅游从业者,开展包价旅游经营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个人通过微信群私招游客、私自租车组织低价购物团均属无证经营违法行为。淮北文旅执法依托跨区域、多部门联动机制深挖取证,精准区分个人非法组团与旅行社经营责任,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各类经营主体切勿心存侥幸,私自组织旅游牟利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正规旅行社也应规范证照、完善台账管理,自觉守住旅游经营法律底线。

案例八: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3月,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收到相关地市文旅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经查,刘某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招揽中老年游客组织外地一日游,并向游客收取旅游费用,统一安排交通、餐饮、游览购物等旅游服务,并且冒用淮北市某旅行社资质对外开展经营。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刘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任何自然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不得私自招徕游客、收取费用,提供交通、餐饮、游览等包价旅游服务。严禁冒用正规旅行社资质、证件照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旅行社要妥善保管资质材料,防止被他人冒用。广大游客谨慎参与个人组织的低价旅游团,主动查验经营者合法资质,维护自身旅游合法权益。

来源: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芜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淮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懒得打字嘛,点击右侧快捷回复 【右侧内容,后台自定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