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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扩散】新规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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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6 17:26: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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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教育督导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标志着我省教育督导走向法治化轨道。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精神,制定出台《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加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双减”等被纳入教育督导内容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教育督导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标志着我省教育督导走向法制化轨道。《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

针对教育教学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充实细化教育督导事项,规定了学校党建团建队建工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教育教学环境优化、校长队伍建设、教师人员配备、职称评定、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落实、违规补课行为查处、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教育评价改革、师德师风建设、招生、收费、卫生防疫、学生欺凌防控、家庭教育指导等教育督导事项。

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或被处分

为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效,《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报告、约谈、通报、激励和问责等制度。一方面,《条例》紧密衔接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深入结合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实际,规定了督办、要求整改、复查等督导结果运用方式。另一方面,《条例》针对被督导单位在履行教育职责、规范办学、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规定了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关于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及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打击报复督学的;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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