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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宿州10起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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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6 17:30: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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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纵瑞祥工艺彩色水泥地砖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材料案
当事人生产的混凝土路面砖,经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抽样并送法定检测部门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6日生产的混凝土路面砖,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抗压强度和吸水率两个检验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和罚款126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意达包装有限公司违规使用特种设备案

2021年12月20日,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在生产车间内使用该叉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某经销仿冒混淆他人包装的白酒案

2022年1月12日,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原浆”白酒涉嫌侵犯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的“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在附近村民处以40元每瓶购进宴席未用完“老贡原浆”白酒7瓶,该批白酒突出使用“老贡原浆”字样,与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的的“年份原浆”5年系列白酒的酒盒外包装装潢近似,足以构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老贡原浆”白酒7瓶和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汉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餐盘推车(儿童推车)案

2021年10月15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汉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HT8003餐盘推车(儿童推车)经检验,危险夹缝项目不符合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05000元,违法所得为71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5元和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闫集北方加油站使用不合格加油机进行贸易结算案

2021年12月20日,萧县市场监管局对闫集北方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机进行依法检验检测,经检定结果判定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加油机(出厂编号:2176121)为不合格加油机。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0月11日开始使用的出厂编号为2176121的加油机经灵璧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定示值误差为3.26%,示值误差值超过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当事人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朱隆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16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岭市滨海玖益酒业商行销售的鸡精调味料(标注生产企业为安徽朱隆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朱隆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鸡精调味料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上述鸡精调味料40件,货值金额4800元,违法所得9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精调味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某无照经营成品油案

2021年11月11日,萧县市场监管局局接萧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萧县圣泉镇王集村从事闭杯闪点为76℃的柴油销售的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在萧县圣泉镇王集村从事闭杯闪点为76℃的柴油销售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无照从事柴油销售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76.44元和罚款3723.56元的行政处罚。

八、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华巨百姓缘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萧县八店未按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2021年11月11日,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品柜台上张贴药品宣传海报,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双11”活动对药品进行促销,用其药房内的彩色打印机打印内容为:“双11提前购、巅峰让利、依伦平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买6+0.1元得7;依伦平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买3+0.1元得4;”和“11.11疯狂嗨购11月6-14日18款慢性药品天天有半价”的宣传海报2张并张贴在经营场所内。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案药品应属处方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方诺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1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汴河街道帝邦小区有食品经营企业非法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通过走访摸排后,检查发现宿州方诺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正在从事食品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500元和罚款5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同心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01日,埇桥区执法人员接到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宿州市同心缘食品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京都超市”销售的“老面包”、“代餐面包”二个品牌抽检报告分别是:“老面包”NO: APH-SP-2110D7549、“代餐面包”NO: APH-SP-2110D7550,检验报告(NO:TXSP2021050377)显示酸价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58元和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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