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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一人非法狩猎致人死亡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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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4 20:40: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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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祁某携带枪支、热成像仪等工具,在他人的陪同下驾车至宣州区某乡镇打猎。22时许,被告人祁某等人通过热成像仪发现田间有一疑似猎物,被祁某开枪射击,将正在为赌场放哨的孙某击中,枪响之后,夜空中恢复平静,但“猎物”没有发出动静。祁某下车查看并发现倒地的孙某后,因害怕遂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祁某躲避路面监控,试图躲避法律的处罚。孙某因左侧颌面部遭枪弹创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祁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在非法狩猎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祁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及无证持枪狩猎,且在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提示:在我国是不允许个人持有枪支弹药的,特殊行业与工种经允许除外。非法持有枪支本已涉嫌犯罪,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亦可能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狩猎者应牢记教训,避免悲剧重演。(金松 王静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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