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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2022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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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7 22: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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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池州市教体局、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2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即将举行,在此,市教体局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注意以下事宜:
一、考试时间要牢记
安徽省2022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日程安排
此外,2022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技术素养科目采用上机操作测试,考试时间为6月24日-6月30日,考试形式为分场上机考试,每场60分钟,考试时间安排和考试场次根据学生人数和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和安排(详见准考证)。
二、疫情防控要落实
请考生做好个人防护,提前了解考试防疫要求,做好日常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监测,填写《2022年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健康承诺书》。全市免费为考生提供集中核酸检测服务,在首场考试之前,考生核酸检测结果由学校直接反馈。考生佩戴口罩进入考点,遵守考点防疫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如体温≥37.3℃或身体状况异常的,不必惊慌,认真服从考点应急处置安排即可。除进入考场核验身份时须按要求摘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全程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口罩。
三、考试安全要关注
考前各考点开放考场,请考生根据《准考证》提前了解自己的考点、考场、各科考试时间等信息,并熟悉考点位置和赴考路线,关注天气变化,了解考点周边交通情况,合理安排出行时间,避免因天气和交通原因造成误考。考生在赴考途中要做好个人安全防范,最好采用步行、自行车、私家车等方式,乘坐公共交通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要注意关注最新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合理安排行程,确保生命安全、考试顺利!
四、考场规则要遵守
1.考生凭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前40分钟(语文科目考前45分钟,数学科目为考前25分钟)在考场前门入口处排队等候,依次进入考场,并在视频监控下接受考试违禁物品检查。
2.考生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胶带、手表及其它计时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3.各科目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外语科目考试7:50后禁止考生入场,技术素养科目考试开考20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请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在座位上听候考务人员的指令有序出场,不要拥挤,保持间距,不在考场、考点内滞留。
五、诚信考试要维护
请广大考生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等考试纪律文件及要求,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发挥自己的真实水平,努力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共同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
我们要提醒每位考生同学,违纪作弊行为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不要因为一时侥幸,触碰考试红线。
为此,我们带大家了解一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刑法》中,有关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
1.以下行为属于考试违纪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如果有以下9种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违纪。考试违纪将会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以下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如果有下列14种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均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以下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如果有以下5种行为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5.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6.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触犯《刑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组织作弊的;(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考生: 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法守法,诚信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坚决拒绝参与任何考试作弊行为,拒绝参与任何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愿所有的考生都能在诚信的环境中应考,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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