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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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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9 12:59: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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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建设,促进全县殡葬生态文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我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外,遗体一律火化。严禁偷埋土葬,对遗体、骨灰装棺入土等违规殡葬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二、火化骨灰一律入公墓安葬。对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耕地等非安葬区域建设的殡葬设施、“住宅式”墓穴、超标准大墓、豪华墓、家族墓以及遗留散坟超标准修扩建等违法违规墓地由丧户自行拆除,不拆除的一律依法拆除。
三、涉及买卖耕地、林地建坟的依法查处。
四、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有关规定,做到“四个带头”:带头革除丧葬陋俗、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倡导绿色殡葬风尚、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及违规土葬、私埋乱葬、违规建墓、买卖耕地、林地建坟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五、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全县公墓要严格遵守县发改部门核准的殡葬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分解收费、虚增收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行为提供运输工具和其他便利条件,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严禁制造销售棺木、套墓、超大墓碑,严禁销售塑料花、锡箔元宝、冥币、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八、火化遗体由县殡仪馆的殡葬专用车辆负责接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违者由公安、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查处。殡仪馆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相关材料接运和火化遗体。建立公安、卫健、民政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九、在医疗机构病故后的遗体,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对擅自允许丧主运走遗体的,追究医疗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十、办理丧事活动严禁大操大办、低俗表演、沿路抛洒纸钱等行为,对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阻挠、妨碍相关殡葬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要将违规殡葬巡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发现违规殡葬行为,应及时上报县殡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50-2568078),同时依法及时采取制止处理措施。对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定远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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