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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黄山市首起高空抛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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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4 15: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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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屯溪区检察院出庭公诉的一起高空抛物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黄山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经审查,2021年12月15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屯溪区某小区14楼朋友家中,酒后发泄情绪,将朋友家的玻璃烟灰缸、折叠椅、钢管等物先后从阳台扔向一楼草坪,其中两把折叠椅、一带钢盘的钢管就重达12公斤,所幸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对黄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使其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带来危险性,黄某某对此深感后悔,承诺今后再也不会有类似行为发生。

作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在2021年3月已正式入刑。高空不是法外之地,高空抛物威胁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轻则受伤,重则危及生命。任何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抛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屯溪区检察院对此案的处理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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