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0日晚20时许,肖某某等四人来到蔡家桥镇附近山上狩猎。至某水库附近时,肖某某佩戴的头灯照射到离其约三十米处的山坡上有两个黄色光点,肖某某判断为某种动物眼睛,在未加分辨的情况下,即开枪射杀,该动物从山坡滚落。随后肖某某叫来另外三人,将该动物抬至车内便驱车离开,四人至肖某某家中后,发现该动物已经死亡。当晚,肖某某将该动物尸体分解为四份,每人一份。后经鉴定:该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梅花鹿。肖某某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华东亚种梅花鹿,其行为造成梅花鹿野生动物资源直接损失1只,并失去繁殖后代维系物种生存的机会,物种多样性下降,食物链结构和生态结构受损,梅花鹿的营养价值、保健价值、药用价值、美容价值和经济价值丧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梅花鹿一只,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破坏了该区域的生物多样性,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旌法阳光